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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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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解析要约的构成要件

   对于合同我们都有听说过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关于要约也有其构成要件的,那么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析】

1、本问涉及要约的要件问题。

依《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第2款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

在通常情况下,要约要具备要约的生效要件是:

(1)要约应为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向非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不为要约,如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寄送价目表;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要约所包含的内容应具有使相对人订立合同所具备必备要素,如标的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等;

(3)表明要约人受该要约的约束,否则,即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件的,视为要约。所说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件,该商业广告应标的明确、数量准确、价格确定、期限确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件的视为要约,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社会的诚信精神,维护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

2、本问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依《合同法》第21—23条、第25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习惯或交易习惯可以行为方式作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受要约人乙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携款购车,该行为应视为承诺。但该承诺行为为口头承诺行为,对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其合同的成立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乙公司携款购车表示购买,甲公司因车售完表示无车可卖,双方意思表示未能一致,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由于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乙公司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依法构成要约,使乙公司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为订立合同作了必要准备和花费必要费用,现甲公司无货可供,造成乙公司无法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准备足够的货源,或者在广告中明确表明此点所致,故应由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费用损失。

综上是关于要约的相关讲解,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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