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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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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洪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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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杨某拒执罪成功辩护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0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院对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返还魏某股金491150元及利息。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3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昭中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30日,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5日,法院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杨某不仅未按要求主动履行,反而采取长期躲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2月28,杨某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抓获,经律师与魏某多次沟通,于20189月6,杨某的家属与魏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支付魏某613510元,魏某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代理意见】

一、辩护人对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杨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杨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涉案经过。

2、杨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

3、杨某在归案后积极委托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家属于2018年9月25日在水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家属通过借高利贷等方式将和解执行款筹借到位,并及时将执行款转入水富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款60万、诉讼费13510元、执行费8000元,该案民事部分已执行完毕。

4、杨某的一系列积极认罪还款行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对已破坏的司法执行秩序和社会和谐关系起到积极修复作用。

三、对杨某可以适用缓刑

1、杨某涉嫌犯罪民事判决部分已执行完毕,其犯罪情节较轻。

2、杨某一系列积极认罪还款行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3、杨某涉嫌的犯罪的判决系民间纠纷引起,其行为主要是对司法判决权威和申请执行人诉权的侵害,与其它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本身相对较小。杨某归案后的一系列表现及时让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申请执行人的诉权已全部实现。故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可性,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4、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来看,判处杨某缓刑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鼓励犯罪嫌疑人悬崖勒马改过自新。进而能促进和感化杨某及时、认真、努力的去工作,将家属在外举的债务进行清偿,这样间接减小次生纠纷发生的机率,变相也是对杨某的一种教育和惩罚。同时也起到正面宣传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类似迷途者积极改过,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积极履行民事判决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民事部分也全部执行完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据此,辩护人建议对杨某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文书

20180630刑初49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家属积极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但提出对杨某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1本案杨某为什么不愿履行生效判决?

通过杨某上诉来看,杨某对判决结果是发自内心的不服,杨某认为一起投资经营做生意,赚了大家分,亏了找他要不公平,所以不想履行判决或不想履行这么多。杨某的想法应在一审、二审中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再审,而不是官司输了抵抗执行。

通过达成执行和解来看,魏某放弃了大部分利息并自愿出具谅解书,说明魏某对生效判决内容亦发自内心的作部分放弃,同时说明魏某认可律师分析的意见,共同做生意应共担风险。

2、杨某在与魏某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缓刑?

首先:杨涉嫌的犯罪的判决系民间纠纷引起,其行为主要是对司法判决权威和申请执行人诉权的侵害,与其它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本身相对较小。杨某归案后的一系列表现及时让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申请执行人的诉权已全部实现。故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可性,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其次: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来看,判处杨缓刑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鼓励犯罪嫌疑人悬崖勒马改过自新。进而能促进和感化杨某及时、认真、努力的去工作,将家属为解决执行和解得到魏某谅解在外举的债务进行清偿,这样间接减小次生纠纷发生的机率,变相也是对杨某的一种教育和惩罚。同时也起到正面宣传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类似迷途者积极改过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和建议

司法审判是最后一道公平正义防线,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应当重视,在诉讼中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判决生效后以判决不公为由对抗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应加大判后释疑工作,真正做到事结案了。

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义务人拒不履行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挑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以身拭法。

刑事判决具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意义,本案被告人杨某被羁押后委托家属多方筹钱达成执行和解,此举应得到法律的认同,教育更多此类犯罪嫌疑人悬崖勒马改过自新积极履行。法院认同辩护律师观点最终判处缓刑,该判决结果促进和感化了杨某及时、认真、努力的去工作,将家属为解决执行和解得到魏某谅解在外举的债务进行清偿,又间接减小次生债务纠纷发生的机率,还变相对杨某进行教育和惩罚,充分起到正面宣传的社会效果,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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