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7-6006-3335

19980835191

您所在的位置: 四川吴洪轩律师团队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洪轩律师

电话号码:19980835191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邮箱地址:1045867644@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510269658

执业律所: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律师文集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狭义的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从目前情况来看,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所以《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管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般应由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以建设用途的主要方面,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权利形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衣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衣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Copyright © 2020 www. xw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