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7-6006-3335

19980835191

您所在的位置: 四川吴洪轩律师团队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洪轩律师

电话号码:19980835191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邮箱地址:1045867644@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510269658

执业律所: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律师文集

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和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当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Copyright © 2020 www. xw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