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7-6006-3335

19980835191

您所在的位置: 四川吴洪轩律师团队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洪轩律师

电话号码:19980835191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邮箱地址:1045867644@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510269658

执业律所: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律师文集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或组织(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双方的民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该种协议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为诺成性行为,但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生效,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实现。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却因受扶养人死亡使遗赠部分的内容生效。协议中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与自然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Copyright © 2020 www. xw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