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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 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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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指导案例

 般人格权纠纷案指导案例

案由:民事 / 一般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152民初3487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的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杨某应当及时向其胞姐报丧,既是传统的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关于双方存在家庭矛盾的辩称意见,均无法免除其报丧义务。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向每人赔偿3000元。关于墓碑碑文的问题,碑文中仅有杨某家庭成员的姓名,杨某并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具体意愿,碑文并不符合本地的丧葬习俗。杨某乙、杨某丙现请求重立墓碑、另撰碑文,应予准许。关于墓碑由谁主导重立的问题。三人系两位老人共同的后人,原则上墓碑应由三人共同敬立。碍于三人存在纠纷,暂难调和,加之杨某乙、杨某丙远嫁外地,杨某长期在潼,为便于化解纠纷,由杨某负责重立墓碑为宜,由杨某乙、杨某丙提供具体名单。立碑开销可由杨某先行垫支,再由三方分摊。关干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法律服务费,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逝者去世后,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悼念祭奠,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按当地风俗篆刻在墓碑上,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犯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与逝者亲密关系、侵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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