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轩律师、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职业资格A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务、政府顾问有较深的研究。曾任多家政府和... 详细>>
律师姓名:吴洪轩律师
电话号码:19980835191
手机号码:15760063335
邮箱地址:1045867644@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510269658
执业律所: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4楼402号
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 请
申请人:吴洪轩,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光明新城大龙城金街7-3-1,联系电话:15760063335。
申请请求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经贵院批准逮捕后现羁押于云南镇雄县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吴洪轩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下:
一、 辩护人会见张某某后,了解其涉案情况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夜间凌晨在大街上被酒醉之人辱骂,便向丈夫王某某求助,王某某及其朋友到现场后,逐与辱骂方发生争吵和打斗,在此过程中造成对方一人牙齿受伤。公安机关及时赶到现场后平息争斗,所幸未造成重大伤害。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夫妇均被刑事羁押。张某某羁押于云南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王某某羁押于云南威信县公安局看守所。其7岁小女儿王小某无人照顾,公婆年岁已大又无文化无法辅导其孙女学习和生活
二、张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会见张某某,张某某自己介绍了整过案情经过,该案起因确系对方无端辱骂张某某而起,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所幸及时平息争斗,双方未造成重大伤害;张某某作为女孩子,半夜凌晨在大街上被人无端辱骂,在本案发生开始时同样也是受害者;其丈夫为帮助自己而与对方发生冲突,爱夫心切,与对方发生扭扯确实不该,但其主观恶性与其它故意犯罪和暴力犯罪相比较小。
三、张某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调查,如实供述所有涉案情况。
四、张某某涉案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根据案件发生原因,结合张某某参与实施犯罪情况,再结合对方只一人受到掉一颗牙的轻微伤害的情况,参照我国刑法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张某某涉案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
五、变更强制措施后社会危险因素较小。
张某某涉嫌的犯罪系对方无端辱骂引起,其自身犯罪故意与其它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本身相对较小。张某某今年7月份在西南医科大学检查出患有血管瘤,羁押前尚在服药治疗阶段;对张某某采取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也有利于继续有效治疗所患血管瘤疾病,更重要的是在张某某丈夫也被刑事羁押情况下可以照顾7岁小女儿。同时作为女孩子的张某某对其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后发生社会危险因素较小。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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